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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咨询服务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简述: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或产品为无固定形状的,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发明专利的名称;

  ⊙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完成本发明的目的;

  ⊙ 达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附图(机械领域的发明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发明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本发明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检索可以在代理人指导人进行;

  ⊙发明专利保护期长,但要求比实用新型高,审查期限较长,费用较高,如果需要尽快获得授权的,可以在申请的同时请求提前公开;

  ⊙发明专利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应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实质审查费;

  ⊙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同时说明有益的效果;

  ⊙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所需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授权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左右颁发《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审查时间

  ⊙发明专利受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委托我公司申请,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号(即授权后专利号)的时间可缩短至2-5个工作日。

  ⊙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一般为2-3年。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时间根据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不高这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小创造。但是,需要理解的是,对于创造性高的发明创造,只要是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例如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三、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2]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5)必须是新设计。

外观设计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为依据。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类别起解释或限定作用,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参考。


在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不一致的情况下,分类审查员应当根据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给出分类号,并且对此情形进行标注。

在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在确定该产品的类别时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该类别进行修改,给出准确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给出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由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类号的,应当由审查员重新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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